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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限期拆除通知书》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佘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复议决定观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认为:
一、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
宝安土监局称其2017年3月24日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拍照,但勘验过程中并无查明该建筑物建设方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月24日当日,宝安土监局在没有取得其他证据的前提下直接认定佘女士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建筑物显然没有全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属于认定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形。
二、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宝安土监局未经任何程序直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做法显然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
宝安土监局认为佘女士的房屋涉嫌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将实施拆除行为。
首先,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在第六十四条已经明确,并无直接责令自行拆除的规定。
其次,《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行为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故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于法无据,属于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某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017年3月24日,宝安土监局作出深宝规土监字[2017](松岗)第N0170478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张贴在委托人房屋处。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载明:……经查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现责令你(单位)在2017年4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机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拆除。”
委托人认为,宝安土监局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重点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清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清事实,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重点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一方面,宝安土监局未查清案涉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另一方面,其在未经任何程序的情况下便直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很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该《限期拆除通知书》被确认违法。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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