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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限期拆除通知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陈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陈先生未经审批在其耕地上建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无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都没有授予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的职权。
因此,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北限字第64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属超越其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秦政复决子【2017】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戴河镇政府太平庄村民。2003年3月10日,委托人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84垅土地建畜牧养殖场。因北戴河机场快速路项目建设需要,委托人的养殖场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7年4月1日,委托人收到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限字第64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委托人未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太平庄村南建设房屋系违法建设。
委托人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到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予以维持。
委托人对此不服,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同时,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无权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属超越其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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