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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未作出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观点】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认为:梅先生因自身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怀远县保护局没有做出答复违反法律规定,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应当答复梅先生申请事项。
【攻守双方】
委托人:梅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律师、郭悦律师
被申请人:怀远县环境保护局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5日,梅先生向怀远县环境保护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有关1、梅先生石榴树所在地块所涉任及项目的环评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2、华润苏果恒盛家园项目的环评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政府信息,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任何回复。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故,无论行政机关作为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系法定义务。
本案中,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对于梅先生申请的信息公开不予答复系行政不作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梅先生向怀远县环境保护局上级蚌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蚌埠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要求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对梅先生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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