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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蒙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南宁市城投公司
原审第三人:利安顺公司、蒙女士、李女士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对以下事实认定不清:
一、2013 年强拆之前,南宁市城投公司是否有将拆迁通知送达杨女士;
二、造成延期拆期的原因是什么,责任在谁;
三、杨女士的房屋有部分没有拆除,没有拆除的原因是什么;
四、诉争的房屋是否有一部分不在拆迁红线图范围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委托人因与南宁市城投公司之间存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因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重点】
拆迁通知送达情况、延期拆迁原因、房屋部分拆除、拆迁红线图范围等基本情况是法院在拆迁案件诉讼程序中应重点审查的对象,也是判断行政机关拆迁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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