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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拆除公告》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佘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
【复议决定观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认为: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在答复中认为该《公告》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对佘女士不产生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佘女士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松岗街道办在复议过程中,未向本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某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017年1月23日,松岗街道办在委托人房屋处张贴了《公告》,该公告载明为:“委托人居住的建筑位于轨道11号线工程项目征收范围,目前仍未签订补偿协议;该栋建筑影响了周边已签约建筑的拆除,为尽快移交施工作业面,计划在2月15日对拆除片区进行围挡并开展拆除工作;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现限令委托人在收到公告之日起立即着手搬迁和现场清理,并于2月15日前清空完毕。”
委托人认为,其房屋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松岗街道办作出《公告》要求其在2月15日之前清空,并在3月底前限期征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修正)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街道办作出的《公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限令委托人在收到公告之日起立即着手搬迁和现场清理,并于2月15日前清空完毕,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他义务的情形。
委托人对该行为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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