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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限期拆除《公告》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梁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
【复议决定观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认为: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公告》,限令梁先生在收到公告之日起立即搬迁并清空完毕,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答复梁先生认为《公告》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与梁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公告》无任何合法依据,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碧头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在未与任何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在委托人房屋处张贴了《公告》,《公告》限令梁先生在收到公告之日起立即着手搬迁和现场清理,并限时清空完毕。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有一大原则,即“法无规定不可为”,其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本案中,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即发布《公告》要求委托人限期搬迁并清空房屋,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撤销。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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