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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限期拆除决定书》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华强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裁判观点】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房屋拆除对华强公司有重大影响,听证是华强公司重要的程序权利,从严格依法行政及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原则出发,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当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尽可能地保证华强电器的听证权。由于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未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故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本案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人。2015年8月19日,委托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委托人15日内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2015年9月2日,委托人向湘潭市城乡规划局提出补办规划手续的申请,由于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存在行政不作为,委托人已依法起诉至法院。
2015年11月5日,委托人收到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委托人厂房系违法建筑,责令委托人在15日内拆除涉案建筑物。
委托人认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未查明基本事实,且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对委托人提出的听证申请不予任何答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本案中,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未妥善处理委托人的听证申请,组织听证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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