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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李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何庄乡政府具有查处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政职权。
其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对当事人名称,将李先生名字书写前后不一致,应予纠正。何庄乡政府在李先生提交了1986年宅基证的情况下,未对涉案房屋建设时间以及是否违反上述行政法规进行调查,直接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决定拆除应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桃城区政府在接到李先生复议申请后未对申请人的复议期间进行审查予以受理,所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两个行政行为应属程序违法,亦应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衡水市桃城区某村的村民。
2015年12月31日,何庄乡政府对委托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委托人对此不服,于2016年3月7日向桃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桃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何庄乡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委托人认为,何庄乡政府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在不具备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且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违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由此,本案进入诉讼程序,一审法院未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重点】
在认定违法建筑时,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的。相关部门不能仅以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一般还要调查房屋建造的时间、房屋建造时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房屋的建造符不符合当时的政策?以及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原因等等。
本案中,何庄乡政府未对涉案房屋建设时间以及是否违反的行政法规进行调查,直接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决定拆除行为必然会被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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