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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李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对当事人名称,应予纠正。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在李先生提交了1986年宅基证的情况下,未对涉案房屋建设时间以及是否违反行政法规进行调查,直接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决定拆除应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李先生复议申请后未对李先生的复议期间进行审查予以受理,所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两个行政行为应属程序违法,亦应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孙三村村民,无审批手续自建房屋。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对委托人作出何政罚决〔2015〕第03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责令委托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委托人不服,于2016年3月7日,向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桃城区政府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衡桃区政行复决[2016]1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因此,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委托人遂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重点】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在认定违法建筑的程序中,行政机关应着重审查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只有在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能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否则就是违法的。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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