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补偿决定】征收补偿评估转委托?法律不允许!

2021-09-27 来源: 浏览:641

【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永胜配件厂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法院认为:

  经纬评估公司在对永胜配件厂房屋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擅自将土地交由他方进行评估,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故经纬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永胜配件厂因旧城区改造被泰兴市人民政府列入征收范围。2015年12月14日,泰兴市人民政府对永胜配件厂作出泰政房补(2015)20号《房屋补偿决定书》。

  因永胜配件厂不满补偿标准,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系整个征收补偿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评估报告是否依法产生、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切实、全面保护。

  为了保证评估报告的公正性,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都专门就评估机构的产生程序及评估报告的作出和救济程序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评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由此来看,本案补偿决定违法属实,撤销无疑。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