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行政其他】无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不得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1-09-18 来源: 浏览:601

【被诉行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马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规划局

  第三人:东海房地产公司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东海房地产公司未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固原市规划局即向其颁发了(2012)地字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但由于该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已基本开发建设完毕,撤销该规划许可将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对该行政许可确认违法可不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原州区小康一条街西侧的房屋所有权人,因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的需要,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为核实房屋征收合法性问题,经信息公开,委托人从固原市规划局取得了地字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该证的颁发日期为2012年6月13日,用地单位为东海房地产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住宅用地,用地位置为新区古雁路南侧,委托人房屋所在地位置即包含在该用地范围内。

  委托人认为,自己持有固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此用地范围内已建造房屋。现固原市规划局制作颁发地字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委托人合法土地使用权。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委托人于1997年取得了固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固原市规划局在东海房地产公司在未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情况下,就向东海房地产公司颁发了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很显然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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