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机关进行信息公开答复,同样要查明事实

2021-09-16 来源: 浏览:780

【被诉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恒泰公司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

【裁判观点】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的涉案行政行为在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该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于2011年3月依法设立。

  2014年5月,临沂市李官镇人民政府口头告知委托人因项目建设,需占用委托人生产及办公用地。

  2014年10月11日,临沂市李官镇人民政府告知委托人所使用土地已在2006-2007年予以收储。

  2015年2月12日,委托人向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书面公开对委托人生产办公用地进行收储的批准性文件。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由于你单位没能提供与该地块利益相关单位的文书,所以不能提供该宗地信息公开内容,土地收储内容可以到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要求信息公开”。

  委托人对此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首先,委托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土地收储批准性文件”,根据《土地收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土部门制定的土地收储计划、收储方案均属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故该信息的公开不以利益相关性为前提。

  其次,假设即便需要利益相关性,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也应按法律规定告知委托人对利益相关性文件进行补正,通过补正完善信息申请行为。

  另,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而言,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便于行政机关准确、高效提供申请人需获得的政府信息。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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