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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马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固原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将马先生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进行补偿,也未将该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并进行前期开发的情况下,便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对涉案的土地进行挂牌出让,并批复确认宁夏东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该地使用权,且固原市政府亦未向法庭提交土地挂牌出让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土地挂牌出让和批复确认宁夏东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该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故固原市政府作出的《批复》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原州区小康一条街两侧的房屋所有权人,因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的需要,其房屋被列入此次征收的范围。
为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委托人向固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几经周折,取得《批复》。
该《批复》确认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挂牌出让古雁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东海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取得该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人房屋所在土地自此挂牌出让,并由固原市政府予以批复确认。
委托人认为,其合法持有固原市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其批准范围内合法建设房屋,用于居住、经营。
现固原市政府作出的《批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该法现已失效)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该法现已失效)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我国实行土地储备制度,政府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对于国有土地依法收回后方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本案中,委托人的土地使用权未被依法收回并进行适当补偿,也未将该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并进行前期开发的情况下,即被固原市政府批复进行挂牌出让。固原市政府的行为很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最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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