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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关于挂牌出让古雁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马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批复导致了马先生的土地使用权在未依法收回并进行适当补偿的情况下即被挂牌出让,对马先生的实体权利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因此,马先生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固原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将马先生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进行补偿,也未将该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并进行前期开发的情况下,即批复进行挂牌出让,程序违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确认该批复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原州区小康一条街两侧的房屋所有权人,因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的需要,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此次征收的范围。委托人取得了固政函[2011]135号《关于固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认为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该批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要求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本案中,固原市人民政府在既未依法收回马先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又未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的情况下,批复挂牌出让案涉地块,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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