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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关于冠县201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吴先生等44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复议决定观点】
山东省人民政府认为:
有关职能部门与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冠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才对被征地农民的房屋进行清点、评估,违反了“先调查,后征收”的法定程序。
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中将“涉及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处标注为“村集体”,并未记录被征地农民的相关信息,属于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瑕疵。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冠县冠城镇元庄村村民;
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8月10日,冠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法律文件,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5年8月10日,冠县人民政府向聊城市人民政府呈报征地文件,聊城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7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呈报征地文件,申请报批;
2015年10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征收该批次土地的批复;
2015年10月30日,冠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委托人认为,征地程序违法,剥夺其知情权、确认权及听证权;征收土地单位未对失地人员进行合理补偿安置,未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错误。
由此引发复议。
【案件重点】
土地调查是土地征收的重要步骤,应该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进行,“先征后补”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在前,土地调查在后,征收补偿协议缺乏调查结果的支撑,其真实情况无法确定,征收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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