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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夏先生等4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贾汪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经批准的征收范围与实际征收范围不一致。贾汪区人民政府在实际征收中将310国道路南侧部分区域列入征收范围,存在实际征收范围与审批、征收决定公告范围不一致的情形。超出审批范围的征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二,贾汪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但其征求意见的期限,未达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30日期限要求,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西段庄村村民,其所有的房屋于2014年3月28日被贾汪区人民政府列入征收范围。
委托人认为贾汪区人民政府未将《安置补偿方案》依法公开、论证并征求意见,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就该征收决定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此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委托人认为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审批范围为限,不能恶意扩大征地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可知,征地要经过国务院或省一级政府的审批;而土地征收的范围就是审批的具体内容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合法征收手续后,必须依据批准的范围依法征地,不能恶意扩大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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