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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马先生
代理人: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属程序违法。
2、征收人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致使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原州区小康一条街西侧建了一栋房屋,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齐全。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安康路两侧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据此,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5年2月13日,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补偿决定)。
委托人对此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补偿决定。没想到复议失败,委托人随即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重点】
重点一: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是征收方指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这么做,是为了从程序上可以保证评估机构能够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
因此,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是必要条件,但在众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确定由哪一家进行评估,是被征收人共同确定的结果,可不是征收方说了算。
自查:征收过程中,你是否参与过评估机构选定?是否了解评估机构信息呢?
重点二:评估报告要依法送达,不能仅口头通知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确定。由评估机构作出完整的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当地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此,在委托人的案件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加盖公章,房屋征收部门也从未向委托人送达过这份评估报告,是违法的。这直接导致委托人丧失可以针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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