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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苏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镇赉县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针对苏先生被征收房屋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使用期限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1月11日,而镇赉县人民政府依据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可见,镇赉县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时其依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超过估价使用期限。镇赉县政府在该估价报告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采纳其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应认定被诉的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吉林省镇赉县房屋合法所有权人。
2011年4月16日,镇赉县政府作出《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认定委托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欲进行征收。
2012年2月17日,镇赉县政府作出镇政征字[2012]00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令委托人搬离房屋。
委托人对此不服,依法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白城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征收补偿决定。
委托人认为,镇赉县政府做作出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未查明案件事实,对据以实施房屋征收的证据不予合法性审查,在相关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草率作出补偿决定。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镇赉县政府作出的镇政征字(2012) 00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案中镇赉县政府虽然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但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在镇赉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已经超过估价使用期限,因此,该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定程序,最终导致该补偿决定被撤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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