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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赔偿】未作出征收决定即拆除房屋,系程序违法

2021-08-19 来源: 浏览:575
【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泾县人民法院认为:
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在不清楚王先生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下,及在既无作出征收王先生房屋决定,也无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将王先生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将王先生房屋拆除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因此,确认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1日拆除王先生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被拆迁的房屋,位于泾县琴溪镇街道,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委托人曾在被拆房屋经营饭店、生活多年。该房屋房屋位于S322宣泾公路改建工程拆迁范围内。
2013年11月15日,在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未作出征收委托人房屋决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
2013年11月25日,委托人履行了搬迁,将被拆迁的房屋交给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支付王先生全部拆迁补偿款,并于11月底拆除了该房屋,但是当时还有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留给委托人临时使用未拆除。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不清楚该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
2015年7月31日,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将2013年11月底拆迁时未拆除的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拆除。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本案中的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不知被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既无征收委托人房屋的决定,也无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委托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就将房屋拆除,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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