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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征收土地
【攻守双方】
上诉人: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委托人):谷先生等24人
代理律师:郭悦
【裁判观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谷先生等24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谷先生等24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二、谷先生等24人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谷先生等24人起诉的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在2014年10月29日,于2015年3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出两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三、未按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根据谷先生等24人提交的照片显示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镇长齐士欣、副镇长杨竞江,镇党委书记官耀杰在占地现场进行指挥。涉案土地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对该土地的强行占用行为违法。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退还正确。
【案情简介】
委托人均是曲阳县恒州镇某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下称:恒州镇政府)称因曲阳县南环路滨河公园建设项目,欲征用委托人的集体农用土地。在未见任何征地公告的情况下,恒州镇政府强行进入委托人的土地,违法占用,地上青苗悉数被毁,数名委托人在强征现场被殴打,入院治疗近一个月之久。
后经委托人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滨河公园”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任何占用295亩农用地批准文件,且发改局尚未核准。
委托人认为,恒州镇政府擅自征占集体农用土地,违法开展工程建设,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请求判令恒州镇政府强行占有集体农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但恒州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重点一:原告必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委托人是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恒州镇政府擅自征地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委托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重点二: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恒州镇政府在强行征占委托人的土地后,未告知诉权,委托人应在土地被征占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用农民的土地,征地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强行占用农民土地的行为必然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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