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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缪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南陵县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缪先生房屋所涉南陵县城西安置小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划分为两个性质不同的项目。
根据南陵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缪先生出具的2012第3号《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由原南陵县规划局制作的“城西安置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规划面积85207平方米),缪先生房屋显然不属于该安置房建设项目中建设用地范围。
因而,缪先生与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缪先生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陵县籍山镇某村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2年8月13日,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并在征收现场等处进行了张贴。
2014年12月3日,委托人针对该征收决定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5年1月22日,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芜市行复字(2014)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委托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遂向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委托人主张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不能成立,驳回委托人的诉请。
由此引发上诉。
【案件重点】
本案中,委托人的房屋不在城西安置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但南陵县人民政府却将其列入西城安置区征收范围内进行征收,很显然是违法的。通过本案可知,面临征收时,判断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是至关重要的。
征收决定的作出往往意味着征收范围的确定,通过征收决定公告中对四至范围的表述及相关图示,被征收人便可获知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被列入某个项目的征收范围。如果相关信息仍不够具体、清楚,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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