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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决定】“房屋是否位于征收范围内”是法院审查重点

2021-08-06 来源: 浏览:611
【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缪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征收补偿案件应首先审查被征收房屋是否位于征收范围内。本案中根据2012第3号《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由原南陵县规划局制作的“城西安置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得知,缪先生的房屋显然不属于该“城西安置区”建设用地范围。
故南陵县人民政府将缪先生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并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南陵县籍山镇城关城西村拥有一处房屋,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南陵县城西安置区建设所需,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4年9月,委托人收到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南征字【2014】5号)(下称:5号补偿决定)。
双方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从被征收人的角度来说,面临征收万万不可想当然,核实自己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应是维权第一步。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征收补偿行为都应当建立在清晰、明确的征收范围基础上。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此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角度来说,审查被征收房屋是否位于征收范围内,是人民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规则。
本案接受委托后,经律师调查发现涉案房屋并不在城西安置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南陵县政府将涉案房屋列入西城安置区征收范围内进行征收,毫无依据。
法院裁判正确,行政机关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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