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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李先生等29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复议决定观点】
成都市人民政府认为:
2015年6月3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李先生等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成公资土拍告[2014]43号)所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批准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性文件”的信息。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却告知:“经查,《成都市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成公资土拍告[2014]43号)是由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作并公布的,建议去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查询该信息。”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与李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一致,因此其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的行为明显不当。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3日,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成公资土拍告[2014]43号)所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批准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性文件;
2015年6月18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成都市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是由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作并公布的,建议去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查询该信息。
委托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不服,由此引发复议。
【案件重点】
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应与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一致;若答复内容与申请内容不一致,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申请撤销答复内容,并主张其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中,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与委托人的申请不符,属于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后,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同时,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利,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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