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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限期拆除通知书》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金白云制衣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
【复议决定观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认为: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法定职责,但未提交其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证明材料,也未对违法建设的建设时间、面积、结构等要件做出认定,且对申请人名称表述不准确,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机关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委托人于2001年8月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善各庄村委会经协商同意委托人在原善各庄农机站,也就是善各庄珐琅厂旧址上投资重建厂房。
2015年4月29日,崔各庄乡政府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欲在7日后强制拆除委托人厂房。
委托人认为,崔各庄乡政府在没有与其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崔各庄乡政府具有对本辖区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法定职权,但“有权不可任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崔各庄乡政府未经任何调查程序,草率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已构成行政权力的滥用。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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