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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孙先生等24人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认为:
孙先生等24人依法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实际使用权,对行政机关处分其承包经营或使用土地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管控政策,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报批征收。“滨河公园”项目尚未进行项目行政审批和施工许可,尤其是涉案土地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占用,这一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侵犯了孙先生等24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委托人均系曲阳县恒州镇西河流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称因曲阳县南环路滨河公园建设项目欲征用委托人的集体农用土地。在未见任何征地公告的情况下,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9日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进入委托人的土地,违法占用,地上青苗悉数被毁。
经委托人申请信息公开,“滨河公园”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任何占用295亩农用地批准文件,发改局尚未核准。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擅自征占委托人的集体农用土地,违法开展工程建设,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清除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占用的行为侵犯委托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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