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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国家赔偿不作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罗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对罗先生位于东莞市石碣镇的厂房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罗先生有权要求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考虑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拆迁的事实及客观情况,参考双方及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村沙洲村民小组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市场行情,认为因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对案涉厂房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造成了罗先生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酌定认定应赔偿罗先生共计180万元。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石碣镇沙洲村西侧工业区前栋厂房北边房产所有权人,因房地产项目建设需要,其合法所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管理综合执法局石碣分局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委托人合法所有的房产及其他物品非法拆除、毁损。
2012年11月27日,委托人获知涉案拆除行为系由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和所在村力量共同实施完成。后委托人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委托人依据复议决定向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家赔偿申请后两个月内未给予任何答复。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违法强拆行为对厂房本身、厂房装修、装饰以及室内物品造成了毁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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