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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信息公开不作为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李先生等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龙潭街道办事处
【复议决定观点】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认为:
根据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龙潭街道办事处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权,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李先生等3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7日,委托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龙潭街道办事处提供“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与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同乐社区一组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申请龙潭街道办事处于3月8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委托人认为龙潭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的行为违法,由此引发复议。
【案件重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
根据2019年《行政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综上,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公开的,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20日内公开;需要延长的,经同意后,可以再延长20日。
本案中,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还适用2007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以一般是15日内予以答复。龙潭街道办公室逾期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了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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