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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张先生等5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复议决定观点】
河北省人民政府认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下称:国土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但国土厅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遗漏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地块有关的其他征地批复文件,也未就剩余面积没有相关批准信息的情况作出说明。故责令国土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就张先生等5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其他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衡水市桃城区某村的村民,因衡水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其房屋及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为核实相关信息,委托人向国土厅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2015年1月21日,委托人收到国土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其答复内容不全面,不符合申请要求。
对此,委托人决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案件重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诸如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依照公民的申请,及时、准确地公开。
本案中,虽然国土厅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但其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遗漏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地块有关的其他征地批复文件,也未对剩余面积没有相关批准信息的情况作出说明,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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