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应准确、全面

2021-07-22 来源: 浏览:511

【复议行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张先生等5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复议决定观点】

  河北省人民政府认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下称:国土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但国土厅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遗漏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地块有关的其他征地批复文件,也未就剩余面积没有相关批准信息的情况作出说明。故责令国土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就张先生等5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其他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衡水市桃城区某村的村民,因衡水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其房屋及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为核实相关信息,委托人向国土厅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2015年1月21日,委托人收到国土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其答复内容不全面,不符合申请要求。

  对此,委托人决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案件重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诸如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依照公民的申请,及时、准确地公开。

  本案中,虽然国土厅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但其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遗漏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地块有关的其他征地批复文件,也未对剩余面积没有相关批准信息的情况作出说明,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复议决定】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