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答复应针对申请人,主体不能错

2021-07-21 来源: 浏览:531

【复议行为】

  信息公开不作为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华强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复议决定观点】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

  华强公司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受理并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被告知人是华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与华强公司系不同法律主体,故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知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并送达的行为,不能视为是向华强公司的答复行为。综上所述,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华强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案情简介】

  委托人于2015年2月1日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1660号征地批文前的《征地调查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书面答复。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2月6日收到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至3月4日仍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委托人不服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本案行政复议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对象必须是申请人。

  本案中,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委托人作出答复,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行为属实。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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