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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赔偿】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依法送达

2021-07-20 来源: 浏览:509

【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黄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

【裁判观点】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涉案房屋拆除主体是否为天元治违监察大队?

  在本案中,天元治违监察大队是被告天元区政府依法成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职责包括发现或对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督促自拆,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者,依法依程序组织力量实施行政强拆。天元区政府责成天元治违监察大队对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二、实施的强制拆除的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涉案房屋系黄先生搭建,天元治违监察大队作出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直接证据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直接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属程序违法。故确认天元治违监察大队强制拆除黄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某村村民。

  2010年由于委托人位于马家河镇某社区的房屋所在地实施土地征收,但是迟迟未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后委托人在天元区马家河镇某社区搭建该房屋。

  2013年12月16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第70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某社区房屋为违法建设,限该户三日内自行拆除,如不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将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下称:天元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2014年1月23日,天元区政府强行拆除其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某社区房屋。

  委托人认为天元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程序违法,以拆违代替拆迁,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天元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中元治违监察大队有职权拆除委托人的房屋,但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拆除案涉房屋前,已作出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的事实,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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