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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黄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
【裁判观点】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认为: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责成天元治违监察大队对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涉案房屋系黄女士搭建,天元治违监察大队以编号形式作为主体作出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将催告通知书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按照相关规定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属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村民。2010年由于委托人位于马家河镇月塘社区麻元组的房屋所在地实施土地征收,但是迟迟未解决委托人的拆迁补偿问题,后委托人在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麻园组建设了8号房屋。
2013年11月30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第47号《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房屋为无主违法建设,限该户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6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案涉房屋。委托人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程序违法,以拆违代替拆迁。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下属单位以编号形式作为主体作出的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明确行政相对人,且未将催告通知书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给委托人,程序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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