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强拆赔偿】依据补偿决定拆除房屋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2021-07-13 来源: 浏览:594

【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安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裁判观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安女士的同日即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对原告安女士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安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宿州市埇桥区东昌路党校楼一处商业用房的产权人。2014年3月24日,埇桥区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委托人的同一天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房屋,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案件重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补偿决定可复议可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无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埇桥区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委托人的同日,就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安女士作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以及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复议、诉讼的法定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