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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不履行查处职责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罗先生等5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裁判观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具有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其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其提交的《关于对市执法支队转办〈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群众反映当地违法违规征用集体土地等问题的督办通知书〉的回复》仅能够证明将其调查情况向上级回复,不能证明其对举报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以及调查核实的结论正确,也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因王家店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相关单位在委托人房屋门前砌设围墙,将委托人房屋列入征地范围,但此次土地征收未经批准机关批准属于土地违法行为。据此,2013年7月18日委托人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书面《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请求土地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
2013年7月29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九峰村群众反映当地违法违规征用集体等问题的督办通知书》,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转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核实进行处理。
2015年5月25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委托人举报的事项在土地法律法规中并无对应的法律责任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本案中,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对委托人举报的土地违法问题应予以立案,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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