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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信息公开不作为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张先生等5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复议决定观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
本案中,张先生等5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粮食补助单应当能够证明符合“根护居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再次要求张先生等5人补充相关材料,于法无据。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夏家村村民。为核实和查验与委托人具有利害关系信息情况,委托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公开“1、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夏家村位于大庆东路北侧、新桥北街东侧地块是否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2、如办理上述手续,依法公开土地征收批复、征收报批文件一书四方案以及勘测定界图(红线图)”。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一再要求委托人补正,却不积极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明显带有刁难之嫌。
本案行政复议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委托人已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粮食补助单证明符合“根护居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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