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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土地管理信息公开不作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泾县国土资源局
【裁判观点】
泾县人民法院认为:
王先生申请泾县国土资源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但泾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公开。王先生申请信息公开,在经过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后,泾县国土资源局虽然作出了《答复》,但也只是公开了王先生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且《答复》中也未提及到王先生要求法院判决公开的那些信息。泾县国土资源局未完全公开王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因其位于泾县琴溪镇琴溪街道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建设宣泾公路。委托人欲了解该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情况,向泾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及一书四方案等信息。但泾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
后委托人向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泾县国土资源局公开相关信息。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称宣泾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批复和一书四方案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其官方网站上即可查询。但这仅为委托人要求公开信息中的一部分,对于委托人申请公开的其余五项信息在泾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网站上均未查询到,泾县国土资源局也未告知王先生该五项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依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委托人申请泾县国土资源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但泾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公开。经复议后泾县国土资源局也只是公开部分信息。
泾县国土资源局未完全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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