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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黄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株洲市规划局
【裁判观点】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株洲市规划局在调查处理黄先生建设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社区麻园组的建筑物过程中,虽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调查,并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相关规定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符,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涉案房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社区麻园组,建筑面积167平方米。2010年,因706亩汽车配件厂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安置房屋尚在建设中,委托人修建了涉案房屋作为临时过渡房。株洲市规划局对该建筑进行立案调查。
2013年12月11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株规罚告字(2013)第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3年12月16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株规划字(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委托人五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委托人不服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
2014年4月2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湘建复决字(201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株规罚字(2013)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委托人不服复议决定,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留置送达的要求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株洲市规划局未依法向委托人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属实,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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