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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高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
【裁判观点】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
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未经相关法定程序,直接组织人员对高先生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系违法行政行为。
因无论高先生的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均应经法定程序实施相关行政强制行为,即先进行认定,后进行拆除;然而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却在没有认定的情况下,直接拆除高先生的养殖场。
故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曾在兰陵县卞庄镇大城东村自建养殖场一处。
2014年3月6日,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4年4月14日,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将委托人的养殖场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不具有认定“违建”的权利,其所有的养殖场尚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任何合法根据,实为达到征地目的实施的恶意拆迁。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房屋,必须先认定,后拆除。认定违法建筑系行政处罚,应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调查”“认定”等程序;拆除程序系行政强制,应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等程序。
本案中,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立案调查的情况下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建的认定程序不合法;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径直强制拆除,亦没有履行“催告”等程序。
但因委托人的诉求为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无证据证明兰陵县国土资源局有实际拆除行为,故法院仅认定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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