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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建认定】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处罚,违法

2021-06-29 来源: 浏览:503

【被诉行为】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陈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

【裁判观点】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涉案建筑所在地块现已调整为城镇规划区范围,故对陈先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太湖街道办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应当予以撤销。因涉案建筑物已被强制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长兴县太湖街道办事处彭城某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房产一处。自2013年3月起,太湖街道办对该区块进行征收和强制拆除。委托人因对征收的合法性以及补偿标准存在异议,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11月7日,太湖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称委托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委托人于2013年11月12日之前拆除。

  委托人认为,太湖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系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太湖街道办作出被诉处罚,主体不适格,适用法律错误,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本案中的被告太湖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必然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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