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申请区分情形作出答复

2021-06-25 来源: 浏览:626

【复议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韩先生、吴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宿州市人民政府

【复议决定观点】

  安徽省人民政府认为: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依法予以答复。但本案中,宿州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给予答复,也没有将不同情况的处理意见告知韩先生和吴先生,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韩先生、吴先生系宿州市埇桥区商业用房的产权人,为了核实和验证其与该区域房屋征收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遂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图。在法定期限内,宿州市人民政府没有给予答复。

  宿州市人民政府认为,以上申请信息属于政府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且已经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故韩先生、吴先生不应申请公开以上信息。

【案件重点】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行政机关已经在其网站上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有申请人进行申请的,该行政机关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网站网址以及相应的获取方式。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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