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行政其他】未依法征收,不能将房下土地出让给开发商

2021-06-24 来源: 浏览:502

【复议行为】

  《关于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尹女士等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新沂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复议决定观点】

  徐州市人民政府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在未对地上房屋依法征收时,收回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定程序。

  新沂市人民政府在未对涉案地块上房屋依法征收的情况下,作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收回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定程序。

  故,《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违法,据此作出的《批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新沂市新安街道居民,因徐州市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1年11月7日,新沂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委托人居住的房屋坐落在收回使用权地块范围内;

  2013年4月,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第三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

  2013年5月16日,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3年7月31日,新沂市人民政府作出新土出字(2013)098号《批复》。

  委托人对该《批复》不服,由此引发复议。

【案件重点】

  前具体行政行为是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申请人针对后行为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可以同时针对前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本案中,《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是新沂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的依据;委托人针对《批复》提出复议,徐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定其作出的依据,即《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的内容与程序违法,并据此认定《批复》违法。


【复议决定】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