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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易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复议决定观点】
株洲市人民政府认为:
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本案中,易先生建于株洲市天元区莲花11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未对易先生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也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即对易先生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
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系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的下属、派出机构,并未实施本案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案情简介】
委托人住株洲市天元区莲花11队,因株洲市神农城拓展区项目建设需要,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但项目征拆指挥部张榜认定委托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为违拆面积,委托人为此曾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3月28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规定,在委托人没有收到任何拆除、搬迁、腾地等通知,且未依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予以拆除,给委托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委托人不服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本案行政复议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因此,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催告程序,即对委托人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属实。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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