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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关于梅花镇小塘怀集中居住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周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三人: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目的不当、违反程序正当要求的情形。
故,本案被诉立项批复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逆向补办行政审批手续,该立项批复依法应予撤销。否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将形同虚设,有效监管的立法目的也将落空。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泗洪县梅花镇前老村村民。梅花镇政府因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的需要,梅花镇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并在村东建设梅花镇塘怀集中居住区。
委托人为调查核实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信息情况,向泗洪县发改局申请公开塘怀集中居住区的相关信息,得知2013年10月17日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向第三人作出《关于梅花镇小塘怀集中居住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代理律师介入后,发现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未尽法定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在作出批复时,没有告知委托人等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侵害其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把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该规定。先建设后审批属于程序倒置,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绝对禁止。
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发改部门在作出立项审批之前要听取当事人意见,但本案系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立项审批。在申报的项目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办理立项审批将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是王先生作为项目所在地村民已经向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下,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依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未作任何调查了解即直接作出,立项批复决定,该审批行为程序明显不当,违反了程序正当的要求。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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