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行政其他】拆迁协议无法达成,需先申请再裁决

2021-06-18 来源: 浏览:544

【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刘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在拆迁人与刘女士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裁决的情况下,在2013年10月14日迳行强制拆迁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强制拆迁的法定职权,亦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岗(堽)路102号拥有私有房屋一处,用于居住和经营,并拥有房产证。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号称取得拆迁手续,对包括委托人房屋所在的区域进行拆迁,因拆迁补偿问题尚未谈妥,故双方暂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3年10月14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组织包括警察、拆迁办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及工程机械将委托人房屋强行拆除。委托人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强拆委托人房屋无法定职权,且未经法定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本案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本案中,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强制拆迁的法定职权,亦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实属违法行为。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