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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超期未答复的行政不作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李先生等44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认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答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回复。
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李先生等人的申请调查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违法。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9日,委托人以特快专递形式向滕州市东沙河镇单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村委会对委托人的申请未予答复。
2013年9月8日,委托人向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邮寄《请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责令单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请求镇政府履行职责,调查核实、责令单村村民委员会对委托人要求事项进行村务公开。
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未给予答复,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有监督职责,村集体组织未依法公开,集体成员可申请人民政府予以调查核实。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本案中,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有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委托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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