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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沙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泗洪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涉案地块已经出让给尚城公司作商业开发之用,且该公司也已取得了建设尚城府邸小区项目的核准批复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在此情况下,泗洪县人民政府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显然不符合公益征收的原则要求。
但鉴于案涉地块大多数住户已经搬迁完毕且进行施工建设中,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已不具备可撤销内容。
故判决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泗洪县青阳镇孙何村六组拥有合法房屋。
2012年9月11日,泗洪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大修厂危旧片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将委托人房屋划入此次征收范围。
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宿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泗洪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
委托人不服,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本案重点,系泗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前提,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
但本案中,泗洪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涉案地块已经出让给第三方公司作商业开发之用,且该公司也已取得了该小区项目的核准批复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故泗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显然违反公益征收的原则要求。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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