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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关于张汪等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集中连片建设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李先生等2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滕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
【复议决定观点】
枣庄市人民政府认为:
《批复》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其不仅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的答复,而且对外已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李先生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其内容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当属具体行政行为。
滕州市人民政府称《批复》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主张不成立。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8日,单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单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单村拆旧复垦并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5月11日,单村村民委员会向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单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申请报告》,申请镇政府批准实施单村整体搬迁复垦;
7月20日,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旧村改造的请示》;
7月24日,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与单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挂钩试点村庄搬迁及土地复垦协议书》;
2009年9月28日,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复》,同意对包括滕州市东沙河镇单村在内的9个镇集中连片建设项目实施改造;
委托人认为,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批复之前没有听取广大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应的权利。
由此引发复议。
【案件重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因此,具有人事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但内部行为“外部化”后,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内部行为“外部化”是指内部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外化,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批复》虽系内部审批,但行政机关依据该批复履行职权,必然会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系内部行为“外部化”,属于复议的范围。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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