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征收决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需要具备法定职权

2021-06-09 来源: 浏览:539

【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公告》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周先生等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

  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但鉴于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已认识到行为不当,自行作出撤销决定,并书面通知本院,故周先生等3人要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公告》的请求已无实际意义,遂判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发布案涉房屋征收公告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1日,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梅花镇前老村10组、11组、12组以及唐怀新村范围内的建筑物、构建物和附属物进行征收。周先生等三户的房屋在公告征收的范围内。

  周先生等认为,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谚,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早已成为法治国家通行的基本法律原则。简单来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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