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公告》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周先生等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
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但鉴于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已认识到行为不当,自行作出撤销决定,并书面通知本院,故周先生等3人要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公告》的请求已无实际意义,遂判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发布案涉房屋征收公告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1日,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梅花镇前老村10组、11组、12组以及唐怀新村范围内的建筑物、构建物和附属物进行征收。周先生等三户的房屋在公告征收的范围内。
周先生等认为,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谚,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早已成为法治国家通行的基本法律原则。简单来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