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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自查申请”行政不作为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易先生等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复议决定观点】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
易先生等3人就株洲市天元区二十二区块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查申请,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未按照规定办理,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因房屋拆迁事宜,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复材料,同时获取了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但上述材料中被征收土地的利用状况和面积与实际严重不符,故委托人依法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关于天元区二十二区块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弄虚作假、违规出让的自查申请书》,要求其依照职权对“尚格名城”违法用地予以查处,但至今未有任何答复和查处行为。
委托人不服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自查申请”行政不作为行为,本行政复议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因此,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属实。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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