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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罗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三人: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
【复议决定观点】
东莞市人民政府认为:
罗先生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建设厂房,但是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并组织实施拆除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对厂房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东莞市石碣镇一栋厂房北边房产所有权人,因房地产项目建设需要,其合法所有的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
2011年5月8日,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石碣分局将委托人合法所有的房产拆除、毁损,造成委托人财产严重损失。
2012年11月27日,委托人获知涉案拆除行为由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和所在村力量共同实施完成。遂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案件重点】
首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规定,应当由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即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并无行使行使强制行为的法定职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在拆除房屋之前,未对委托人的厂房进行认定,也未判定该厂房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更未作出相关的拆除决定,就直接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更对委托人的财产权产生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就算是无证房屋,想要拆除也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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