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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姚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
【裁判观点】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认为:
歙县国土资源局在征收的过程中,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存在程序错误。同时,歙县国土资源局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撤销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案情简介】
姚先生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拥有49.82平方米土地及185.62平方米的房屋,因歙县建设所需,姚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2年4月,姚先生收到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征收徽城镇旸姚XX户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决定》。
姚先生不服该补偿决定,向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在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维持该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重点】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征收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也很多见,当事人应当及时取证,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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